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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的名词解释

来源:深圳龙华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5-01-23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扣除法,跨国公司,跨国联属企业,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的解释如下:

  扣除法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作为向本国汇总申报的一个费用扣除项目,从本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政府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采用扣除法,居民纳税人在国外所缴的所得税额只允许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而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即其国外所得额扣除其税额后的税后收益仍须并入所得中一并征税,因此,其国外所得的总税负重于所得的税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单独采用扣除法的比较少。有些则是在采用抵免法的同时部分地采用扣除法。

  跨国公司

  亦称“国际公司”、“多国公司”。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国际垄断性企业组织。跨国公司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就严格的公司法意义来说,跨国公司并不是一种公司,而是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联系。跨国公司于19世纪末在主要资本主义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迅速发展,现已成为资本主义国际垄断组织的主要形式。它们是当代帝国主义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经济扩张的重要工具。跨国公司充分利用现代化交通运输和电讯设备,形成了一套高度集中的组织系统和灵敏的管理体制。它们以战略为目标,即从公司的总体利益出发,着眼于世界市场,统一规划,全面安排在世界各地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生产、销售、资金调拨和研究发展项目,实现国际化生产和销售,以取得非跨国性企业所难以获得的有利条件,从而可以加倍地牟取高额利润。跨国公司的性经营战略,集中反映在跨国公司内部的交易行为和价格政策上,它们往往利用各关联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率的高低不同,通过内部交易价格的调整,大限度地逃避各国政府的征税,形成间税收权益的转移,影响了各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跨国联属企业

  亦称“跨国关联企业”、“国际关联企业”或“国际联属企业”。指处于同一集团利益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其财务税收相互关联达到一定程度,需要在国际税收上加以规范的跨国企业。跨国联属企业的具体界定条件,在联合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已有原则规定:(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跨国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构成关联企业关系。跨国联属企业以其纵向关联关系看可包括:(1)总机构与其外国分支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2)母公司与其外国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的受控关系;(3)总机构与所属分支机构的子公司之间的联属关系等;跨国联属企业从其横向关联关系看可包括:(1)同一总机构所属的不同外国分支机构之间的联属关系;(2)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不同外国子司或孙公司相关之间的联属关系等。跨国联属企业和无关联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跨国联属企业从同一集团总利益角度考虑,来处理其企业间的日常交易和其他经济往来,其交易价格可人为提高或降低,即通过转让定价等方法,对国际收入和费用进行不合理的分配,来达到大限度逃避国际税负之目的。而无关联企业属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其企业间交易和其他经济往来遵从市场竞争原则,其企业间的收人和费用分配合理。据统计,在目前世界贸易总量中,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交易是在跨国联属企业之间进行的。各国政府出于税收目的,都对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收人和费用分配问题进行关注,并按照国际公认的有关原则,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作出一些严格的限定,以免税收权益流失。

  跨国纳税人

  指超越一国的管辖范围,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管辖,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同时取得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入,或虽然只有来源于一个的收入,但是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负纳税义务,就成为跨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包括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跨国纳税人履行的纳税义务必然在之间发生交叉重叠,引起不同对同一笔收入共同课征,形成之间的税收权益的分配。跨国纳税人是国际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

  跨国所得

  亦称"国际所得"。指一国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另一国的所得。它通常是跨国纳税人取得或实现的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跨国所得是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具体可划分为四类:(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取得的跨国所得或收益。一般包括跨国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等经常性所得或收益,以及跨国法人从事农业、工业、商业、矿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取得的经常性所得或收益。(2)跨国超额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在特定时期特殊情况下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一部分跨国所得或收益。这种跨国超额所得与上述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不同,它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例如,利用战争所创造的特殊便利条件或利用所经营行业的天然资源的优越条件,可以获得比一般行业更多的所得或收益,等等。目前国际上对跨国超额所得或收益的计算,通常利用两种方法,一是标准基期法,即以纳税人在某一标准基期(正常获利年度)所实现的所得作为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凡超过这一实际所得部分,就为跨国超额所得;二是标准投资利润率法,即由有关政府规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各行各业,或分别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投资利润率,纳税人获得的超过按该投资利润率计算的那部分利润额就视为超额所得。(3)跨 国资本利得。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增值收益。资本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产。资本利得是出售上述资产所获得的毛收入减去购人价格后的差额。(4)跨国其他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取得的除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以外的某些临时性的跨国所得或收益。如跨国负债豁免收益或所得。跨国非独立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助所得等等。上述四类跨国所得中,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或收益,具有循环反复产生的源泉,并可经常持久地取得,它是奉行不同立法思想和不同所得税制度的任何一个政府,在国际税收中所共同涉及的征税对象。而其他三类所得则是部分,主要是以“纯资产增加说”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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